为进一步保护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安徽证监局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加强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作出制度安排。
根据《意见》,安徽证监局指导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和安徽上市公司协会成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具体负责与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对于可以委派(委托)调解中心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意见》同时明确了法院向调解中心移送材料、调解中心向法院反馈调解情况的形式和时限要求。
《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调解效力的保障机制。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案件,调解中心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调解不成的,调解中心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出具《调解情况说明》,作为投资者提起诉讼的证据,法院审理时应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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